離婚訴訟中對方取走存款稱已花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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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對方取走存款稱已花完怎麼辦?

問:離婚訴訟中對方取走共同存款稱已全部花完怎麼辦?

答:對方將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現金形式取走轉移,並且聲稱已經將錢全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實際則是將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法院一般不准許當事人關於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故只能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駁: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説: “他一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餘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推測的結論,法院很難支持。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説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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