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物上代位權主債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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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物上代位權

什麼叫物上代位權主債權優先?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什麼是主債權

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無論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何種類債權,一般來説,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應就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作出約定並在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一併加以登記。這是出於抵押權特定原則的需要。因為如果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沒有確定下來的話,抵押權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換價值就無法確定;抵押權得以優先受償的範圍也就沒有確定。

(三)什麼是物上代位權主債權優先

優先債權,劣質債權的對稱。是指可以先於一般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民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因共同債權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均屬優先債權。在破產法中,能先於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均屬優先債權,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用、破產企業支付給清算組織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破產費用,均屬於優先債權。只有優先債權得到清償後,一般債權才有機會得到清償。也就是説在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之時,物上代位權和主債權會先於一般債權得到清償。

看完本文大家應該對物上代位權主債權優先的問題已經有了相關的瞭解,擔保物權消失之後,擔保物權人對賠償金、保險金享有物上代位權,主債權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必須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説明和規定,不然在往後的債權糾紛中可能出現多種問題,優先受償的範圍也無法確定。更多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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