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分擔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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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分擔協議範文

債權債務分擔協議書範文

債務承擔協議書

協議編號:

當事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鑑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締約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中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2、甲方丙方之間原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有效,乙方受讓甲方債務,業經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條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擔下列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共計元

1、年月日訂立的編號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償的債務(如應付貨款、應付勞務費等) 元。

第二條甲方承諾

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本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後,則甲方仍繼續向丙方承擔原債務。

第三條乙方承諾

1、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

2、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或有事項:如甲方對丙方的原有債務上設有擔保,則乙方承諾已辦理完畢由於承擔甲方債務而發生的有關擔保合同重新確認手續或提供了經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第四條丙方承諾

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另行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二、債權債務協議有哪些

(一)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

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讓其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承擔,這是第三人進行債務加入的一種方式。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和第三人達成的協議是否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王利明教授認為“在一般的情況下,這種協議是對債權人是有利而無害的,可以將這種協議認為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債務人和第三人是當事人,而債權人是利益的第三人。

然而,即使將此種協議當作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對待,原則上也應當由債權人就第三人是否可以加入債的關係做出同意的表示。即債權人儘管會從這種合同中獲益,但其是否願意接受這種利益,應當由其做出接受的表示,因為在特殊的情況下,這種合同訂立可能是對債權人是不利的。”同樣,也有學者對此持否定觀點,其認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無需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而發生法律效果。如黃立先生亦認為“債權人因其(第三人)加入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因為原債務人並未自此債務關係上免責,而取得較高之保障。於加入人與原債務人間訂立並存債務承擔契約之情形,不需經債權人之同意。”對此,本文認為,協議無需通過債權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因為民法在其立法時必須要進行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其在保護公平正義的同時,也不可忽視效率,兩者都要兼顧,不可偏廢一方。當兩者進行衝突時,其必須要進行衡量。同理。其協議要通過債權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固然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其損害了商品交換的效率價值,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協議

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協議讓第三人加入原有債務來進行債務承擔,其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實際上是在為債務人設定義務,這種義務在沒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其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其如果該義務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麼協議是有效的。

(三)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轉讓債務的協議

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由第三人加入到債務的履行中,和債務人共同對其承擔債務。然而,在此情況下,通常會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債務人對此協議不知情,其效力如何?二是債務人對此協議知情,其效力又如何?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知道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轉讓協議並且沒有表示反對,其推知為債務人對此協議已經默認。此協議當然有效。但是,在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協議是否有效??學者一般對其持肯定的觀點。王利明教授認為其可以發生效力。他認為“在連帶之債性質的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在第三人加入的情況下,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債的關係,所以,其仍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動提出就債務進行清償。”孫森焱教授認為“從利益衡量上來看,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並存債務承擔(債務加入)契約時,對於債務人有利,自無須得其同意即可發生效力。”

(四)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共同協議

如果由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達成協議,其已表明各方不僅在債務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轉讓債務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獲得了債權人的同意,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債務移轉的程序,有利於解決移轉中的糾紛。

不僅降低債務人的還款壓力,也確保了債權人按時收到欠款。債權債務在履行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協議來約束,同時也要考慮當事雙方的實際的經濟能力,如果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就會出現了無法償還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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