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4K

很多人可能想要平平穩穩的過日子,希望自己平凡一點,也不要大富大貴,但是有些人,心懷壯志,想要幹一番大事業,想要通過自己創業,改變自己的生活。創業必然是需要資金的,所以前期就是需要去借貸,去貸款的。自然就與別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那麼債權債務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債權債務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債權債務公佈期限

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借條的證明效力可能長期有。但是過了訴訟時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説,從你向其追要開始,經過2年,就過了訴訟時效,在2年之內起訴,如果你用訴,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2年之內,你沒有起訴,但你再去要或者對方同意還款(要有證據),則訴訟時效中斷,再重新計算2年,如此可以多次中斷訴訟時效。但是,從借款開始的2004年經過20年,也就是到了2024年,就過了最長的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會支持你的請求了。過了訴訟時效,也就你只能靠自己的努力去要了。

二、債權債務法律依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權債務概述

債權概述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1] 。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等。

債務概述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 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權債務相關法律依據大家可以通過以上內容詳細瞭解。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前提自然是需要雙方訂立合同的。債權人就是出錢一方,債務人就是欠錢一方。雙方相互制約。債權人擁有向債務人討要債權的權利,但是前提是,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