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校園貸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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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間的攀比讓一些購買慾望極強的部分學生選擇了貸款條件非常低卻有着極高利息的校園貸,這些高於標準的利率也讓其校園貸成為了違法貸款犯罪行為,國家針對新出現的各種校園貸而專門訂立了法律進行規範。下面一起來看看不良校園貸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不良校園貸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一、不良校園貸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辦公廳、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十五部委關於印發的通知》。明確要求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測機制,未經批准在校園推廣網絡借貸的要依法處置。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明確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針,推動整改校園貸問題;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納入營銷範圍,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等進一步完善校園貸款的資質、報批、備案、審核。

其他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如果不在校園中加強學生對這方面的認知就會導致更多的受害學生為了虛榮而陷入不良校園貸的陷阱之中,而針對那些社會存在的非法機構需要法律通過嚴厲制裁的方式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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