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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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二)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1、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3、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1、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三、未成年學生重新犯罪的預防

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和司法保護,其目的是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時為了真正落實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我國又頒佈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第44條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

第48條規定,依法免於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歧視。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權利,只有在文化知識教育、思想品德培養等方面進行教育,才能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境界,最終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如上所述,便是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校園暴力的發生,不是一朝一夕,突然就發生的,肯定會有一個過程。因此,不管是家長,還是學生的老師都應該關注着學生,給予一定的關心,並適當的引導學生向好的方面發展,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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