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債務後能否撤銷?
一、債權人免除權
債權人免除權是指債權人有放棄自己的債務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第5項之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所謂免除,是指債權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從而部分或全部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
(一)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質:
1、免除為單方行為。
免除只需由債權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免除為無因行為。
債權人的免除原因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3、免除為無償行為。
免除是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免除人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後,即消滅原有的債務關係。
但是免除只能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債權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説。
(一)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二)另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民法典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免除債務後能否撤銷?
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