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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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提供哪些材料
債權申報提供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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