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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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益物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用益物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權;這也就意眯着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僅依取得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行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即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權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關係,或者説是該物權不因他人的意志關係而受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為:特定事實 法律規定。在這裏,沒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在不動產原始取得中,傳統物權法規則認為,登記只是取得物權人處分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物權生效條件。而且原始取得通常具有溯及力,儘管是在條件成就時取得物權,但一旦取得其效力溯及至佔有那一時刻。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物上的一切權利負擔即告消滅,原物權人或其他人不能對該物主張任何權利。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裏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為的結果。一般而而,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大都屬於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就是將他人的物權以物權原有的狀態和內容完整地轉移給取得人,隨之二發生的是原物權人的物權的喪失。最典型的移轉繼受取得是買賣、贈與和互易。買賣是有償轉讓財產所有權的移轉方式;贈與是無償轉讓財產所有權的移轉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換對方之物,類似於有償買賣,只是不支付對價,而是支付相應價值的物。這三種繼受取得方式的要件為:當事人合意 交付或登記行為。

二、用益物權的意義

1、促進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權法律制度條件下,用益物權人可以通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獲得利益,從而使人們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權時,也能利用該物而獲得利益。所有人通過設定用益物權,以取得一定利益為條件,將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親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獲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時,説明了物的使用價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存在這樣一個利益機制的社會,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料就會得到有效的利用,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將不斷提高。

保障物的使用過程中的利益平衡

與人的不斷擴展的需要相比較,社會總體財富是相對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實施與實現的社會歷史過程中,進至當今時代,沒有被法律賦予所有權之物已相當稀少,人們已經不能通過發現無主物來實現其生產與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權的絕對性將極大的限制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利用,因而肯定並堅持所有權的絕對性的物權制度不利於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會公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用益物權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權的絕對性,為非所有權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權制度。在當代,用益物權制度不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間維持利益平衡,還要維持社會與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維護物的利用秩序

(1)確定主體的權利義務模式。用益物權制度將在物的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歸納,由此設定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2)公示既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制度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對已設立的用益物權予以公示,以此向社會表明特定物上的權利狀態。在現代社會用益物權的登記,不僅具有明確權利歸屬、保障交易安全的傳統作用,還具有保護社會資源、維護物的長久效用的意義。

(3)規制用益物權變動方式。用益物權發生變動時,會引起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變化。用益物權制度將物權變動的方式法定化,確定既有用益物權在發生某種變化的條件、方式和效果,以此來衡定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用益物權的取得方式是可以根據上述情況來認定的,一般情況下首先要取得所有權,才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定,才有轉讓、贈與等將所有權轉讓與他人和拋棄所有權的所有權喪失行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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