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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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知,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五個方面。

1.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

2.兩種標的物不同。

3.兩種物權的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

4.存續期間不同。

5.權利性質不同。

二、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內容有哪些?

擔保物權在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中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它是債權人基於物的擔保所享有的權利。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設立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在此不討論。

擔保物權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與擔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證進行比較有以下三點:

1、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保證債權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兩個抵押權,其效力的優劣以其成立的先後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償;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個保證債權,這些債權都是平等的,並不以成立的先後決定其優劣,而是平等受償。

2、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保證債權的效力,即優先權。

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上時,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保證債權行使的效力,即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3、擔保物權具有追及力,而保證債權則無擔保物權對擔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擔保物發生何種變動,被何人佔有,權利人都能對其行使權利,請求返還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而保證債權只能對特定的人即保證人行使,不具有對物的追及力。

對於主張擔保物權的期間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即如果主債權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債權人一直沒有行使請求權,那麼其訴訟時效就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三年,而為主債權擔保的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則為主債權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如果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屆滿,則擔保物權一直存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不僅對於標的物不同,而且所存在的存續期和權利的性質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在進行設立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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