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的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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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定義

可轉換債券的期限有多長?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Bond)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二、

(一)可轉換債券的期限

其期限主要包括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

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二)其他要素

1、股票利率或股息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2、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

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3、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

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

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4、轉換價格修正條款。

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由於公司尚未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併、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做的必要調整。

可轉換債券,顧名思義,其實就是可以在限定的時間內,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於是,可轉換債券的期限就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從上文得知,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範圍一般是1至6年。當然,對大部分普通羣眾而言,這類債券概念既不是我們所熟悉的,也不是經常要遇到的,因而只要略有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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