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化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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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後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可轉化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一樣嗎?

第二,適用的法規不同,在我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於債券融資,後者更接近於股權融資;

第三,發行目的不同,前者的發行目的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於投資項目,後者和其他債券的發債目的一般是將募集資金用於投資項目;

第四,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後者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第五,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前者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後者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國外有股票、現金和混合3種交割方式,後者一般採用股票交割;

第七,條款設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設置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後者一般附有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説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二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債券的發債主體以及償債主體也是不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債主體一般情況下就是上市公司的本身;除此之外,發行目的、股份來源以及有關的條款設置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想要成立一家公司或者是投資入股某企業,都離不開債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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