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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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兼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有哪些?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併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併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就是説,可以將公司債券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轉換成相應的公司股權的證券,這也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中最為突出的部分。當然相比較於一般的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權性和股權性是區別於一般債券的重要的特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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