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見的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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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見的債務風險

債權債務關係中,總有一些債務人會以各種理由來拒絕或者拖延償還所欠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不少的困擾。這實際上就屬於一種債務風險。具體來説,有哪些常見的債務風險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有哪些常見的債務風險

債務風險指債權人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二)債務人破產風險。

(三)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四)債務人犯罪風險。

(五)社會性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於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範,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二、企業怎麼應對債務風險?

企業債務發生後,如果不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時預防,長久堆積的債務會將企業拖入絕境,該如何有效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也可以與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將債權轉為股權,將債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方式: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我國《民法通則》和2012年新修改《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二)訴訟清償債務

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屬於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訴訟手段老確保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訴訟中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訴。

(三)企業兼併清債

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企業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四)債權轉為股權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摺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這不僅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種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

不論是個人債務還是企業債務,當事人都要注意採取措施防範債務風險,因一旦因種種原因導致欠款收不回,將會給債權人造成不小的損失。在欠款發生後,作為債權人,如果您遇到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的情況時,要及時追討,不要錯過了訴訟時效。必要時可以提起債權債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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