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寫保證期怎麼確定保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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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沒寫保證期怎麼確定保證期限?

借條沒寫保證期怎麼確定保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因借條未寫明還款日期,擔保人的期限應當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6個月內。

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超出“保證期限”不擔責

擔保也有“保質期”,法律條文中對這個保質期叫“保證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以《擔保法》規定為準。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換言之,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主合同無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在借條中沒寫保證期不代表保證期就不受限制了,不過,保證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像是借條根本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或是債務債權發生變更沒有通知保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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