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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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享有抗辯權,而抗辯權包括很多種,其中就有一類是先訴抗辯權。這類抗辯權存在於擔保合同中,是針對保證人而言的。在時效上,先訴抗辯權又分為一年期、長期和永久等。那麼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一、如何行使一年先訴抗辯權?

1、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託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於委任關係向保證人追償其餘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於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並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3、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到後來當事人雖沒有這項特約,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明,亦推定其有此項特約。到優帝廢除“證訟”更改債的效力的規定後,這種約定或推定的約定便更為合法了。

二、一年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有哪些?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綜上所述,在擔保合同中,保證人不光只承擔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抗辯權。其中一年先訴抗辯權的行使,要在合同履行後一年內,當債權人針對債權做出無理要求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自身義務,或者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優先追償債務。這樣,就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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