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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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訴抗辯權的定義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定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但是兩者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別。所以在生活中大家應區分開,以免產生誤解。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得具有一定的條件的,滿足條件才可以的,大家可以具體的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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