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沒全部起訴就不發放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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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宜興:有效監督一起借貸糾紛執行案件

債權人沒全部起訴就不發放執行款?

因為債權人沒有全部起訴,就拖欠已起訴並獲判決的債權人的執行款,到底合不合法?2013年6月底,在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的監督下,李某良等8人終於拿回了3年前就該發放的110餘萬元執行款。

原來,宜興市欣欣亞麻紡織有限公司在經營期間,借貸了李某良等10人的民間資金進行運作,因經營不善,於2009年破產。公司破產後,10位債權人均對債權進行了申報,其中李某良等8人對欣欣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2009年7月31日立案執行,同年11月,對公司名下廠房進行拍賣得款200餘萬元。儘管這筆錢在拍賣後直接劃到了法院,卻拖了3年遲遲沒有給付。

2013年4月,宜興市檢察院接到李某良等人申訴後受理了此案。檢察官瞭解到,因為10名債權人中其餘兩人至今仍未提起訴訟,這拍賣的200萬元如何分割成為案件久未執行的最大難題。按照法律規定,僅申請債權卻沒有拿到生效法律文書的債權人是不能參與分配執行款的,如果簡單對這200萬元進行發放,法院就無法對剩餘兩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但要對此款進行截留或剩餘,怎麼留、留多少又難以把握。法院希望等到剩餘兩名債權人起訴後一併對此款進行給付處理。

儘管法院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執行款久未落實,已使李某良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宜興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執行款先按照借款份額比例進行分割,留存出剩餘兩名債權人對應比例的執行款。同時積極聯繫兩人,通知其儘快行使權利。如果兩人明確表示放棄,則將剩餘款項發放給李某良等人。法院對該建議予以採納,並隨即對執行款按比例進行了發放。

檢察官説法

本案承辦檢察官張建軍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第9 條規定,“執行款到賬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並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説明原因並報主管院領導審查批准。”本案中,儘管債權人沒有全部起訴,也應當保證對已起訴債權人的判決及時生效。檢察機關發出的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既保護了李某良等8名債權人利益,又顧及到了另外兩人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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