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後原法人債權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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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變更後原法人債權債務責任不變

法人變更後原法人債權債務怎麼辦?

1、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經濟或動中所做出的行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產生的債券債務並不一定跟隨法人的變動而變動,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對外的債權債務。也就是説,公司法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償還債務和享有債權。

2、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所以不管變不變,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擔責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擔。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存在惡意或者過失,那麼,在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在承擔對外債務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擔責任。即公司在承擔完債務後,可以向原法人追償。

3、企業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二、法律規定

關於公司債務的承擔,《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變更後,原公司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

因為一家公司的法人在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代表的是公司,因此法人變更後原法人債權債務怎麼辦?因為法人產生的債權債務應該還是應該公司承擔,但是如果公司可以證明這些債權債務時原法人惡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可以要求原法人繼續承擔這些債權債務,直到這些債權債務清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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