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職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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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職權包括哪些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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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哪些?

《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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