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規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簡析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規則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會議職權包括哪些

很榮幸為您回答債權人會議職權包括哪些這個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債權人會議還有聽取債務人企業整頓情況的報告的權利(該法第20條),監督破產清算組活動的權利(破產法意見第53條),申請終結整頓的權利(破產法意見第37條)等。可見立法在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權方面規定得較為充分,但在具體參與權的行使以及對程序進行的制約和監督方面稍顯薄弱。比如,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及是否設置常設的破產監查人方面,還有對營業的是否繼續和破產財產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並未給予債權人會議表示其意志的機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