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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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民事起訴狀

返還不當得利起訴狀

原告代理人:曾永前律師

原告:劉X學,女,漢族,生於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被告一:俸XX,系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XXXXX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國農業銀行東莞分行,住所:東莞市南城區莞太路勝和路段30號。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二向原告書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42311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聯繫方式等詳細信息資料。

二、判決兩被告承擔返還原告人民幣8900元的連帶責任。

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期間,原告丈夫的母親在東莞務工時撿到中國農業銀行所發行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42311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隨後將該卡帶回家中與原告所辦理持有的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混雜在一起,致使原告將該卡誤認為是自己所辦理持有的銀聯卡而攜帶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於東莞市沙田鎮沙太二路18號由被告二設置管理的ATM機上,用自己所辦理持有的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的密碼,分五次將原告所有的共計8900元人民幣錯誤存入卡號為955998008 13978 42311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內。

事發後,原告經實地操作發現,位於東莞市沙田鎮沙太二路18號由被告二設置管理的ATM機在辦理客户自動存款業務時不進行密碼識別,客户只要隨意輸入任何一組六位阿拉伯數字、無須核對銀聯卡密碼就可以辦理ATM機的自動存款業務。正是由於被告二的以上過錯,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碼將自己所有的錢款錯誤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號為955998008 13978 42311的銀聯卡“金穗通寶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聯繫方式等詳細信息資料並返還原告人民幣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二OO八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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