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當得利的介紹及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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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不當得利行為,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違反社會公德與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並且惡意不當得利中的受益人有造成他人損失的故意。那麼,惡意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惡意不當得利的介紹及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一、惡意不當得利的相關解釋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而把受益人知情作為惡意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善意受益人指於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事情,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於現存利益範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以下幾種情形都屬於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孳息。在某些情況下,無全部返還義務;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讓人於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後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讓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允許其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三)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於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損失者負返還責任。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於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惡意不當得利及不當得利義務內容的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目前,人們對於惡意不當得利制度褒貶不一,爭議頗大。是否取消惡意不當得利制度尚未明確。建議您詳細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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