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般債權債務有訴訟時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經濟發展的多元化導致現在商業活動當中的債務債權糾紛也是越來越多,圍繞着債務債權而產生的訴訟請求也暴露出來了在債務債權方面大家應該注意的一些風險問題。不過關於債務債權糾紛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是需要雙方都引起足夠的重視的,那就是一般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嗎?

在我國一般債權債務有訴訟時效嗎

一、在我國一般債權債務有訴訟時效嗎?

1、 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3、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4、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5、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後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於法院蒐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於一切民事糾紛。

二、債權債務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債務產生的時間,切勿錯過訴訟時效。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債權人應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第二,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兩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兩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第三,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3、應當注意保存證據。

(1)當事人應保存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

(2)當事人可以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

(3)其他有利於證明債務的材料。

在通常情況下的債務債權的糾紛全部都是兩年的。可是因為貨物的買賣合同而引起的債務債權糾紛,在貨物買賣合同當中還涉及到有其他外國人的話這種情況下的訴訟時,可以延長到四年的。為了維護債務債權糾紛當中自身的利益,從我們知道了侵權之日開始就要做好維權的準備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