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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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有效嗎?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有效嗎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有效。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是固定期間,而是可變期間,隨着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而發生變化。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間期間內,抵押權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哪些財產可以被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訴訟時效中斷後,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要重新開始計算的,如果債務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還錢,抵押權人可以在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後就行使抵押權,在此之前,抵押權人也可以先跟債務人協商還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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