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訴訟的流程和時間分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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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訴訟的流程和時間分別是怎樣的?

欠款訴訟的流程和時間分別是怎樣的?

(一)欠款訴訟的流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欠款訴訟的時間

欠款訴訟的時間一般是六個月或者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欠款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

公民、單位如果遇到了其他民事主體故意欠款不還的情形,可以在收集證明對方確實欠自己錢的證據之後,向法院起訴。如果能夠了解到欠款者的資產信息,在起訴的時候,也可以提供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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