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流程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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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流程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流程時間是的規定: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請批准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可以進行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偏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個月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二、刑事辦案流程

1、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不管是檢察院審理刑事案件,還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都是必須要遵守既定的流程的規定的,對於司法機關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案件的審理任務,無疑是會受到處罰的,若是其及時審理得到結果的,但是其違反了流程的規定,那麼審理也不會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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