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訴訟時效分別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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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訴訟時效分別是怎麼樣的?

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訴訟時效分別是怎麼樣的?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

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二、解除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於除斥期間,後者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合同解除本身雖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關法律後果則同訴訟時效有密切關係,需要討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是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但對於解除合同也是必須有合法的條件才能進行解除,從而自己也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對於合同在解除中雙方有什麼糾紛的話,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訴訟來解決雙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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