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轉讓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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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轉讓的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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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過程中無法通知債務人怎麼辦


可以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合同的初期進行約定,如約定“本債權有關的所有事宜,應以雙方確認的以下地址為送達地址,如一方變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盡通知義務的,另一方仍可按約定送達相關文件,能夠證明已按約定地址送達的,則視為已收到。”如果以上述條款對債務人進行約束,可以完成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而使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免去無法通知可能給受讓方帶來的損失。

綜上所述,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時候必須是基於該通知是合法合理的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並得到支持。現實生活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通知情況,這個時候不管是債權人一方還是債務人一方,向專業律師諮詢如何解決才是當事人能夠及時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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