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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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概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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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破產清算債務人範圍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1】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之前稱之為債務人財產。確定債務人財產範圍的界定時點是破產申請受理之時,而非破產宣告之時。

【解釋2】我國立法採取的是膨脹主義,即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且包括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新取得的財產(如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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