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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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債權債務法,債權人取得債務償清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債務人在世時,債權人採取合理的追債並走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流程;二是當債務人死亡後對於債務的處理:如確定被告主體的合理合法性,判斷被告及原告主體的利害關係和因果聯繫等等。下面提供的是關於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起訴的相關問題以及解決建議。

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

首先債權人對債務負責人身份合理性的確定。債權人應明確債務繼承人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對債務的償還和處理。同時,假如債權人一方和債務人有一定的經濟聯繫或者糾紛等,能否算作債權人與欠錢一方指定的繼承人有正面的利益糾葛,也是原告在正式對被告提起訴訟之前需要考慮的問題。

其次,假如繼承人知曉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並在追債一方正式提起訴訟之前就否認或拒絕繼承權,並且有相關文件或手續證明,使得債權人知曉這一信息,則訴訟時本來需要負責償還的一方可免於出現在被告席上;但假如原繼承人拒絕繼承遺產這一信息僅僅發佈在其他繼承人的消息圈內,且債權人在訴訟前並未得到關於這一消息的正式通知,則其仍將收到原告的正當指控;又或者債務者遺囑繼承人打算放棄繼承權,但是在遺產處理之後,訴訟之前,且並沒有有效文件支持其反對遺產繼承的真實性,則綜合以上幾種情況,債權人都可將繼承人納入被告席一同提起訴訟。

另一種情況是當訴訟進行時,繼承人不同意或否認遺產繼承並反對出庭,根據第一項法律規定可得出,債權人在尚未知曉原繼承人否定繼承權且未被出示過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時,繼承人的意願在遺產清理前尚未有定數,因此債權人實際享有對繼承人的訴訟權。但即使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並被列入被告,該案件是否得以受理或者被法院駁回,還需要根據被繼承人的遺產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其一,假如債務人留有財產,則該案件應予以受理並進行合法調查研究;其二若債務人無遺產,且不存在遺囑繼承人或是法律上的債務償還者,則該訴訟宣告無效;其三假如債務人經查證無遺產但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債務承擔者,則該案件仍視為有效訴訟,義務承擔人應被認為是被告之一,該訴訟繼續接受調查並走相關司法程序。

還有一種在債務處理過程中容易引起糾紛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起訴擔保人,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保證人作為債權及債務的中間人,及合同保證及被保證主體的第三人,不僅需要保證合同主客體之間的權義,即債權人有權要回債款,債務人不躲避債務,落實好債款額發放以及收回,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好債務”;因此鑑於保證人自身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其責任時,保證人及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同意對債務處理負責後,其有正當權利向債務人追債賠償。在這裏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範圍不超過債權人及被擔保人的債款額度,並僅在這一範圍內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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