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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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很多債權人會選擇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這個時候往往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債務人都死亡了,起訴的話應該以誰作為被告呢?關於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的問題,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進行具體瞭解。

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

債務人死亡如何起訴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説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後,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後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一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裏,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相信大家也看到了,在債務人死亡後提起訴訟,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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