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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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可以幫助企業籌集資金,並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經營租賃就類似我們平常説的租賃。那麼,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什麼區別?如果企業選擇融資租賃,需要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那麼,你知道融資租賃合同要注意什麼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什麼區別
現代租賃已成為解決企業資金來源的一種籌資方式。企業資產的租賃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經營租賃是指以提供設備等資產的短期使用權為特徵的租賃形式,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目的,從而最終獲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種租賃形式。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裏選定。
(二)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三)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四)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五)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要注意什麼?
企業在融資租賃時一般選擇金融機構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金融機構作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簽訂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出租人應注意審查承租人、擔保人等的主體資格。
(二)合同的內容及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租賃物
合同應規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以及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的保管、維修、有關税費的支付和保險等事項。在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時,出租人一般應由承租人自由選擇和依賴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確定租賃物,這樣,出租人就不承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責任。租賃物應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合同還應規定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轉讓條件、對價、轉讓時間等。
2、租金
出租人應注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一般為租賃成本加 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幣種 。
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一般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期限
一般以月為單位,並應明確規定起租日。
4、合同的擔保
為保證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應要求承租人提 供相應的擔保,包括第三人保證、自有資產的抵押或質押等。出租人應針對擔保合同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擔保合同的內容及效力,並依 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登記,以使對合同的擔保確實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條件一般應包括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承租人主體資格的消失 、承租人已明顯喪失交納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處 理合同爭議。
當事人如無管轄協議,應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賃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轄。
7、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 議的明確約定,並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
鑑於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上述專業法律問題,為避免合同條款不完善而 引起不必要的爭議,作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最好請一家專業律師事務 所協助制定。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很大的不同,兩者各有其利弊,提醒企業選擇適合自己的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及履行有很多的注意事項,希望企業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樣才能保證在融資租賃過程中不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