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討起訴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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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借錢不還是很多債權人頭疼的問題,於是有很多人想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債務追討起訴期限是怎樣的?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債務追討起訴期限是怎樣的

一、債務追討起訴期限

為了保障司法秩序,節約司法資源,我國法律對於訴訟有時效的規定。債權債務糾紛是一般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也就是:

1、兩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情況適用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依據《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1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15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斷。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債務追討訴的起訴期限,首先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其次介紹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最後介紹了訴訟時效的中止。相信您對於債務追討訴的起訴期限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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