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被告怎麼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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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被告怎麼能贏?

民間借貸被告怎麼能贏

一旦被起訴,被告人應做好足夠的準備進行應訴。

如果有相應的抗辯理由,也最好請專業的律師進行把關,從而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的實行要收到法院的起訴書後,可以在答辯權內通過答辯狀,為自己進行辯護,也可以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辯護。

如果對方起訴,可以注意以下兩點:

1、債務糾紛起訴的時間跟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有關,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計算三年,如果在這三年中沒有要求償還,債務人也沒有承諾償還,三年過後,訴訟時效終結,此債不受法律保護;

查看債務是否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過了,在訴訟中可以以過了時效作為抗辯事由而免除此債務;但如果債務真實合法,作為債務人應當誠信,即時過了訴訟時效也應償還債務。

2、查看債務的利息是否超過了36%,如果超過,可以不還超過部分,只歸還法律允許的利息部分,實際中,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民間借貸法院會怎麼判?

單純的民間借貸,屬民事行為,一般不會因此而構成犯罪,就不會坐牢。但是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就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會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法院判決的條文包括: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民間借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當事人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被告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此種情況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也就是在被告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那麼結果就可想而知。

如果民間借貸案件無法聯繫到被告,使得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到被傳喚人手中,則可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在報紙或相關媒介發佈開庭通知,經過60天公告期視為送達,此時可開庭審理。

所以,無論是出於客觀原因無法收到傳票還是主觀的躲避訴訟,不出庭應訴對被告都是非常不利的。

這不僅不利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同時被告也失去了抗辯的機會。

當然要是自己在之前就已經通知了人民法院自己的實際情況的話,那麼一般情況會延時處理。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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