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贏民間借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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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重點在證據的確認。
證據確認的難點又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要分配各方的證明責任,則首先要明確民間借貸案件待證事實,一般而言,待證實事依次是:借貸關係的存在——借款已支付——還款期限屆至——債務人是否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有無利息約定等。
其中,借貸關係的成立及款項的交付這兩項事實應由債權人舉證,而債務人應證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歸還或部分歸還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如何打贏民間借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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