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貸款合同不貸了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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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貸款合同不貸了算違約嗎?

簽了貸款合同不貸了算違約嗎?

一般算違約。貸款簽了合同,如果該貸款合同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且當事人同意該條款,這時候反悔不貸的話,則屬於違約行為,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貸款通過了,但是用户沒有簽訂貸款合同,這時候選擇不貸款了,並不算違約。而已經通過貸款審核,並且簽訂了貸款合同,這時候用户選擇不貸,那麼就屬於違約。違約的話,用户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才可以讓貸款機構不放款。

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貸款合同違約的責任應當怎樣承擔?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貸款合同中,通常都會提到違約的條款,如果是發生了貸款,這一方已經把所需要準備的錢款準備好,而另一方卻在這個條件下又反悔不想貸款了,那肯定是屬於違約的,或者是其中一方他應該給另一方準備好貸款,但是也沒有給對方準備貸款,都是屬於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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