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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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算違約嗎
不幹了也就是勞動者向用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對單位構成違約。如果單位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出現這種極端情況,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不構成違約。關不幹了導致的違約責任方面,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有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中勞動者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會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但有可能承擔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最後,建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友好協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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