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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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一般是指在判定一個公司破產以後,債權人需要申報債權。在我國對於申報債權有着明確的規定,不是所有的公司在確定破產以後可以申報債權,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哪些要求吧。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哪些要求?

申報債權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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