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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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了借貸合同後,就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當債權人因特殊情況不想享受債權,或者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可以進行債權債務的轉讓。這樣一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消失,轉而產生新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債務是不能轉讓的。那麼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指的是什麼?我們一起學習下這方面的知識吧。

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指的是什麼?

一、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指的是什麼?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我們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着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4、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債權債務轉讓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且按照規範程序進行。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包括當事人約定不轉讓、合同規定不能轉讓的和法律不允許轉讓的。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將未到期的債權進行轉讓。在辦理轉讓手續的時候,要簽署一份轉讓協議,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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