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移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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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債權債務轉移是指什麼?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1、意定概括轉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法定概括轉移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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