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的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我們常常能在新聞中看到農民種地時挖出價值連城的埋藏物等,新聞中的埋藏物就屬於無主物的一類,無主物不是訴訟爭奪物,他是無法界定所有權的物品的總稱。一些有價值的無主物常常會產生糾紛。我國對無主物的界定範圍還在討論階段,那麼,現階段無主物的範圍界定是怎樣的?小編帶您瞭解。

無主物的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一、無主物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民法通則》中的無主物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

根據《民法通則》,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而正是由於法律中對於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

三、關於無主物範圍界定的發展展望

在未來的社會發展中,無主物的問題將會層出不窮,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不是當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如何去界定無主物的歸屬,而是要從立法的源頭做起,讓這些無主物範圍的界定以及歸屬問題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並且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區域而且能夠對無主物範圍的界定以及歸屬問題解決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這樣,那麼首先在《民法通則》中確定好有主物和無主物的明顯界限以及其適應的法律範圍;其次,明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之間的差異性,結合當下出現的有關無主物範圍界定的社會問題,總結性的就這些無主物的歸屬問題從法律角度予以確定,為之後的無主物範圍界定以及歸屬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同時,正視我國法律中的“無主物的範圍過於侷限”以及“國家專屬物權範圍過寬”等問題,考慮國家專屬物的範圍界定問題,合理的擴大無主物的歸私人所屬的範圍界定,修改公有主義體制,讓一些有價值的無主物能夠歸國家所有,同時考慮拾到者的所有權價值。總而言之,國家應該重新界定無主物範圍確定其法律地位,弱化公有主義立法例,建立起更為合理的無主物所有權取得制度,讓無主物問題不再是社會爭議的焦點。

無主物一直是人們在物權爭論上的焦點,因為無主物的所有權難以界定或無歸屬,根據所有權的界定,是先入為主的界定方式,也就是誰發現誰佔有,一些比較有價值的無主物常常會造成一些糾紛,擾亂社會秩序。無主物的範圍界定非常廣泛,對價值較高的無主物歸屬方式還有待改進和商榷,我們需要制定更嚴格界定標準,使得無主物的所有權界定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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