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埋藏物的歸屬權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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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者的東西,我們聽説過很多拾到了無主物之後,對於無主物歸屬的爭議,嚴重的會引起一些糾紛或者衝突事件。這時候很多人就會好奇,無主物埋藏物的歸屬權是怎麼樣的?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內容吧。

無主物埋藏物的歸屬權是怎麼樣的?

一、哪些埋藏物屬於無主物

現在主要採用客觀狀態理論: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於發現的時候,是否處於被埋藏於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為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於地下則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為他人拾得,則為遺失物。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無主物埋藏物的歸屬權是怎麼樣的?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提起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都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根據該條規定:

(1)申請主體可以是“有關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個人”。有關機關是指:財產的發現人、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基層人民政府;該繼承人死亡後的財產管理人等等,但法院不得以職權認定財產無主。提出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的主要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申請,大致兩種情況,一是他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財產所有人已經死亡而該財產又無繼承人,無人對財產主張權利。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其主管範圍內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是它的成員或者和它有經濟上的聯繫,而該原財產所有人無繼承人等。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申請形式。申請必須是書面的。申請人應寫明財產種類、數量、特徵、現存放何處等,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三、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及審查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有:第一,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誰是所有人無法確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第三,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滿3年無人認領的;第四,無人繼承的財產,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或者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其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變成無主財產。

對於是否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應審查是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被認定的無主財產,以有形財產為限。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於認定無主財產的範圍。

(2)財產所有人確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誰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的歸屬問題無法確定,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

(3)財產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狀態持續一定期間,不滿法定期間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也不能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

(4)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法院審理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所在地以及請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資格作為申請人。

(5)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便於該法院調查事實,對財產作出臨時性的保護措施。如符合以上條件的,法院應予立案受理。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裁定駁回申請。

埋藏物屬於無主物,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對於無主物來説,一般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是不會造成訴訟之爭的物品,對於埋藏物則是處於被埋藏於他物之狀態的物品,所以,我們在進行判斷歸屬的時候,要在這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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