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時 - 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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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隨着社會開放度的提升,情侶同居已屬平常,但是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不一樣,並不受法律保護,那麼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應如何進行呢?有什麼基本原則嗎?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詳細內容。

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第三、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説,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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