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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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原則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除了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有較大爭議外,就是對財產的分割以及債務的承擔問題存在比較大的爭議,那麼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原則有哪些呢?如何分配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原則:

一、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着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六、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七、協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後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為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八、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

以上就是本次由本站小編帶給大家的有關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的原則的內容,希望對您瞭解相關知識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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