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的法律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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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貸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高利貸的法律問題是什麼?

關於高利貸的規定,有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

三、非法催收高利貸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綜上所述,有些個人或者單位以高息方式放貸,嚴重破壞社會穩定,擾亂正常借貸秩序,對於高利貸在《民法典》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根據最新法律規定,高利貸是違法行為,在高利貸合同中約定的超過規定利息水平的部分,可以不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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