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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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於抗辯權可能不是很瞭解,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曾涉及到抗辯權,其中有一種就是不安抗辯權,但是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呢,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可能分不清楚,不安抗辯權是針對合同執行來説的,具體的內容可以隨小編一起到本文了解。

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嗎

一、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嗎

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二、債務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是很常見的,當合同的一方不按時履行責任的時候,另一方可以依法行駛抗辯權,終止或者中斷合同的履行,直到另一方繼續履行為止,因此,對於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應該可以明確了,抗拒辯證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基本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依法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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