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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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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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核准

企業名稱核准後,提供申請資料辦理營業執照即可。  有限責任設立登記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  申報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4.有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住所。  申報材料:  1、《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複印件。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10、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填寫材料説明: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適用本規範。一人有限責任國有獨資參照本規範提供有關材料。  2、提交的文件、證件,除標明覆印件(複印件上應由提交人簽署“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應提交原件。  辦理時限:法定期限:15天;承諾期限:5天。  辦理程序:提交申請材料→審查→受理→決定→領照。  收費依據及標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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