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債是如何執行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在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筆者認為,如果被執行人是在執行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執行法律文書生效後與其配偶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體現執行工作“效率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具體處理可分兩種情況:一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通過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根據有關實體法認定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執行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離婚逃債是如何執行的?

在執行程序中,雖然目前有關強制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離婚逃債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但離婚逃債實屬一種無效民事行為,其行為應始終無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明確規定: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看出,現有關強制執行法已規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依據實體法行使裁判權,法學理論界原爭議很大,現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承認在執行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根據實體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況下,在執行程序中,可根據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執行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此做法已在執行實踐中得到一致贊同,也得到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執行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執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實行聽證制度,在目前法律未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體現“公正、效率”主題。

對債權人起訴前,債務人便離婚逃債的,筆者認為,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應根據不同情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根據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就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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