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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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有哪些內容

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有哪些內容

法律明確規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涵蓋有“管理人正當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意思,這就意味着,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合理、明確的方式予以表達,且不能濫用故意造成相對人的損失。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破產管理人解除合同的範圍為“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即視為解除合同;

在行為性質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僅是一項權利,並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須解除;在權利救濟通徑上,相對人對管理人隨意解除合同的行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按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二、《企業破產法》相關法律規定

1、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2、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3、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4、合同解除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有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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